征集单位 | 县医疗保障局 | 征集类型 | 医疗救助 |
开始时间 | 2021-02-26 | 结束时间 | 2021-03-05 |
征集状态 | 已结束 | 查阅次数 | 124 |
征集主题 | 关于征求《南部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意见和建议的公示 |
关于征求《南部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意见和建议的公示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医疗救助机制,规范医疗救助行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现将《南部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3月5日。
二、征集方式
(一)邮件反馈。发送电子邮件至1872149938@qq.com,请将邮件标题设置为“南部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改建议”。
(二)信函反馈。以信件方式邮寄至南部县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南部县炮台路69号南部县医疗保障局收),并在信封封面注明“南部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改建议”。
联系人:杨忠余
联系电话:0817-5510360
邮政编码:637300
南部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26日
南部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医疗救助机制,规范医疗救助行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四川省医疗救助工作规程》(川民发〔2017〕155号)、《南充市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一2020年)》(南医保〔2019〕16号)、《南充市医疗保障局 南充市财政局 南充市民政局 南充市扶贫开发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南医保〔2020〕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对患重大疾病的特殊困难群众给予医疗费用补助的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运行依托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做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经办服务快捷。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主要通过以“政府资助参保、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的方式给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救助对象实施救助。医疗救助在政策目标、对象范围、救助程序、救助标准等方面实行城乡统筹,实现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待遇公平。
第四条 医疗救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县域内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审批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筹集、预算、审核及支付等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等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劳保所、村(居)委会、敬老院等承担调查、核实工作。县总工会负责县内特困职工医疗救助的受理、审核等管理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承担调查、核实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救治、结算等工作。
第五条 医疗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本人申报的原则;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分类施救的原则;
(五)救急助困、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困难群众,具体分为两大类:
(一)重点对象。
1. 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
2.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4、纳入扶贫系统的农村边缘易致贫户。
(二)一般对象。
1. 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残疾人(1-4级残疾),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见附件一)患者;
2.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职工)。
第七条 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等实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可报费用后实施医疗救助。
纳入医疗救助的费用应当达到起付线,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额按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履行分级诊疗手续的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受理的,医疗救助也不予受理。
第八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因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自伤自残自杀、酗酒等个人主观因素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购买器官源、整容矫形、镶牙配镜、安装假肢、保健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第三方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属于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六)应当由公共卫生资金负担的医疗费用;
(七)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
(八)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九)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第三章 救助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资助参保。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待遇实行“即参即享”。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定额资助,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20%。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按原渠道原标准进行资助,国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相关单位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边缘易致贫户人员动态调整情况及时以公函形式送医疗保障局。调整后不及时报送导致救助对象不能享受待遇的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条 门诊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因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
(二)艾滋病感染者:在县内指定医疗机构年度内所产生的艾滋病规范化治疗前检查及用药随访定期复查费用纳入门诊救助。
第十一条 住院救助。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报销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线的,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结算方式。
“一站式”结算,指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费用时,由医保系统同步结算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一站式”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县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一站式”医疗救助。
手工结算,指除“一站式”医疗救助外,所有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通过本人申请、乡镇受理、部门审批等相关程序后,由县财政通过“一卡通”支付救助费用的救助方式。
第四章 救助程序和标准
第十三条 资助参保程序。经县民政局审核确认救助对象后,由县医疗保障局将医疗救助人数、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从“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划拨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
第十四条 “一站式”救助程序。“一站式”救助对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向医疗机构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转诊单(或急诊证明),经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后,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平台直接结算。医疗机构按月凭救助对象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和结算资料与县医疗保障局结算。
第十五条 手工救助程序。
(一)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依规转诊就医的,按照个人提出申请(见附件三),乡镇(街道)受理并初审,县医疗保障局复核、审批的程序实施。
特困供养人员年度内救助金额超过年度救助限额的,由乡镇(街道)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受理。住院产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外费用由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救助。
(二)门诊救助。按照个人提出申请(见附件三),乡镇(街道)受理并初审,县医疗保障局复核、审批的程序实施。
(三)艾滋病规范化治疗前检查及用药随访定期复查费用,年终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花名册、发票、费用清单等资料报医疗保障局统一结算。
(四)血透患者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除按人员类别标准进行医疗救助外,另给予每人每年定额救助5000元。按照个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并初审,县医疗保障局复核、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十六条 救助对象应在次年的3月底前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病情证明书、住院发票(留存联)、医保结算单原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初审后,向县医疗保障局报送医疗救助资料。逾期未按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救助标准按救助对象、救助类别分别确定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
救助对象 | 起付线 | 救助比例 | 年度限额 | ||
一般疾病住院 | 重特大疾病住院 | 门诊重特大疾病 | |||
特困供养人员 (含孤儿) | 0 | 100% | 10000 | 20000 | 1000 |
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对象 | 5000 | 70% | 6000 | 10000 | 0 |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 0 | 70% | 6000 | 10000 | 0 |
农村边缘易致贫户 | 0 | 70% | 6000 | 10000 | 0 |
一般救助对象 | 15000 | 20% | 6000 | 10000 | 0 |
血液透析病人 | 5000 |
第五章 资金保障与管理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捐款、基金利息收入以及按规定可以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予以筹集。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基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医保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药机构或医疗救助对象。
第二十条 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外,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重特大疾病病种范围(33种)
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肝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卒中、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膊裂、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地中海贫血、尿道下裂、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风湿性心脏病。
附件2
南部县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申请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户籍所在地 | 人员 类别 | ||||
是否购买 商业健康保险 | 商业险报销 金额(元) | ||||||
病情诊断 | 政策范围内剩余金额(元) | ||||||
“一站式”救助金额(元) | |||||||
申请医疗救助事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医疗机构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南部县医疗救助中心端结算申请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户籍所在地 | 人员类别 | |||
是否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 商业险报销金额 | |||||
病情诊断 | 医疗费用发生类型(住院/门诊) | |||||
医疗机构/劳保所填写 | 本次住院总费用(元) | 报销金额(元) | 个人现金支付金额(元) | |||
全自费金额(元) | 政策范围内剩余金额(元) | 救助金额(元) | ||||
申请医疗救助事由:
| ||||||
劳保所经办人意见: | 乡镇(街道)意见(盖章): | |||||
医疗救助股经办人初审意见:
| 医疗救助股股室负责人复核意见: | |||||
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
南部县医疗保障局于2021年2月26日-2021年3月5日,通过南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南部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截止2021年3月5日,未收到意见建议。